魏犇群:理由内在主义、相对主义与反思平衡
日期:2025-12-17
【摘要】广义的理由内在主义认为,行动理由与行动者的动机之间有着内在的或者必然的联系。作为内在主义的一个版本,威廉斯的主张将导致理由相对主义。然而,同样作为内在主义的一个版本,并且同样承诺了程序性的理性观念,史密斯却声称可以拒斥理由相对主义。本文将论证,史密斯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即使把追求融贯的反思平衡视为理性自身的要求,也无法保证欲望的会同。而这意味着,如果不引入某种价值理性的观念,理由内在主义必将导致理由相对主义。
【关键词】威廉斯;史密斯;理由内在主义;理由相对主义;反思平衡
一、导 言
若作广义理解,理由内在主义(reasons internalism)可以表达为:行动理由与行动者的动机之间存在内在的或者必然的联系,任何行动理由都必须以能够激发行动的心理特征为基础。如此理解,理由内在主义便是一个很合理的观点,因为难以想象一个永远都不可能激发我去行动的考虑在什么意义上会是我的行动理由。因此,除了内在主义的最著名代表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之外,很多反对威廉斯的哲学家也把自己视为内在主义者。与威廉斯一样,这些反对者并不否认行动理由与动机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但对于动机的来源及其与理性的关系,他们与威廉斯有着不同的看法。
根据威廉斯的看法,能够直接激发行动的动机是由(宽泛意义上的)欲望提供的,理性虽然具有修改甚至取消欲望的功能,但这种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其他更根本或者更重要的)欲望为根据,理性无法仅仅凭借自身的力量来提供实质性的行动理由。但在其反对者看来,威廉斯的主张使得行动理由受限于个体的偶然欲望,从而无法充分说明理由的规范性。尤其是威廉斯的内在主义版本蕴含了一种理由相对主义:所有的行动理由都是相对于个体行动者已有的欲望才成立的,不存在独立于个体欲望的普遍理由。本文要考察的是在理由内在主义的框架下反对理由相对主义的一次独特尝试,这一尝试来自于迈克·史密斯(Michael Smith)。史密斯的观点之所以独特,是因为他不像很多威廉斯的反对者那样承诺某种“价值理性”的观念,亦即他并不认为理性本身就包含某些实质性的价值判断或者规范指令,以至于一个人仅仅因为拥有理性就有理由服从道德要求。与威廉斯类似,史密斯也持有一种程序性的(procedural)理性观念。但与威廉斯不同的是,史密斯相信经过某种类似于反思平衡的理性操作之后,不同人的欲望集合会发生会同(convergence),结果便是虽然行动理由与个体欲望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但理由仍然是普遍的。本文将论证史密斯的看法不能成立,因为即使把追求融贯的反思平衡视为理性自身的要求,也无法保证欲望的会同,进一步,假如不承诺某种价值理性观念,(广义的)理由内在主义必将导致理由相对主义。
二、从理由内在主义到理由相对主义
根据威廉斯的成熟表述,其内在理由理论主张,只有行动者A可以从其已有的“主观动机集合”(包括A的欲望、评价倾向、情感反应模式、各种人生规划和目标)出发,经由一条“可靠的慎思路线”而得出要去做φ的结论,A才有理由去做φ。这里所谓“可靠的慎思”,主要指的是对于相关情境中事实信息的认知以及正确的推理,并不能直接包含关于A应该做什么或者有理由做什么的规范指令,无论那些指令看起来多么符合审慎(prudential)或者道德的要求。尽管理性慎思不一定采取“目的-工具”的简单形式,但归根到底,威廉斯所理解的理性慎思之于实践的作用仍是工具性的。在他看来,所有的理性慎思都必须以行动者现有的动机为起点,用以搭建行动与主观动机之间的理性连接,慎思本身无法直接提供动机。因此,假如A遇到“孺子将入于井”的情况,而他的主观动机集合中没有任何可以与“救人”发生理性关联的元素,那么根据威廉斯的理论,A便没有理由救孩子。这一理论后果使得威廉斯饱受批评。批评者们主张,行动者的行动理由并不总是甚至从不受限于其先在的主观动机,至少有某些考虑(比如道德考虑)完全可以独立于行动者已有的动机而提供其行动的理由。一言以蔽之,他们认为,威廉斯的理由内在主义无法充分说明行动理由(尤其是道德理由)的规范性。
威廉斯当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尽管他认为理性慎思本身并不提供任何现成的道德内容,但他从来没有把现成的道德动机(即基于利他或者正义的考虑而行动的动机)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中排除出去。相反,他认为在正常社会中成长起来的人或多或少都会将其所在社会的道德规范内化,从而形成压抑自身偶然欲望、关心他人、在乎公平或者出于规则而行动的性情或品性。这种伦理品性会很自然地构成主观动机集合的一部分,只不过它并不十分稳固,有时会被利己的动机所压倒。在威廉斯看来,道德理由之所以看起来具有独立于个人欲望的普遍规范性,一方面是因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观动机集合中本来就有现成的道德动机(上文例子中见孺子将入于井却完全无动于衷的人是极其罕见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内在的道德动机在激发人行动的时候一般会在个体心灵中显示出“独立于欲望”的现象特征。这种现象特征是由道德动机本身的内容决定的,也就是说,由于道德动机关注的是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因此在激发行动时往往表现为独立于自身欲望的利他倾向。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动机是一类外在于个体已有动机的独特动机。事实上,如果我们不把“欲望”局限为个人私欲,而是泛指主观动机集合中的一切元素的话,道德动机也是一种欲望,即想要依据道德考虑而行动的欲望。
威廉斯的解决方案再一次体现了他对休谟式实践理性观念的坚持:所有的规范指令都必须以行动者的主观动机或者欲望为依据,离开了行动者的主观动机,理性慎思无法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激发行动。威廉斯的方案当然不会令所有人满意,但在他看来,唯有基于“准休谟模型”(sub-Humean model)的内在主义才能保留住实践理由(而非理论理由)的特殊意义,即关于行动者A的行动理由判断应该是“关于A这个人的独特性的一种表述”。根据威廉斯自己的解释,这意味着“关于A的理由陈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关于A的心理特征的陈述”。这并不是说,行动者A的行动理由一定不适用于行动者B,因为A和B可能拥有某些相同的心理特征,甚至威廉斯都不会否认可能存在适用于所有人的理由,因为原则上可能存在所有人都共享的心理特征。威廉斯的意思是,A的行动理由并不仅仅由他所处的外在情境所决定,A的主观动机是影响其行动理由的不可或缺的变量。这意味着“行动者A在情境C中有理由做φ”并不等同于“任何处于情境C中的人都有理由做φ”,因为其他人很可能与A拥有不一样的动机,并且某些动机的有无直接关系着一个人在情境C中是否有理由做φ。
如果以上对于威廉斯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他的理由内在主义实际上蕴含了一种关于行动理由的相对主义观点。也就是说,如果行动理由都是内在理由,那么某个考虑是否构成行动理由是相对于个体行动者已有的主观动机而定的。尽管不同的行动者理论上可能拥有一样的动机结构,并因而可能存在适用于所有行动者的理由,但在最基础的层面,行动理由仍然是随着个人的现有动机而变化的。考虑到我们每个人的主观动机集合都是各种先天与后天的因素复杂作用的产物,现实中不太可能找到主观动机集合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因此,现实中总有可能存在某种考虑在相同的环境下对于一些人构成行动理由,而对另一些人却不构成理由的情况,或者,现实中总有可能存在一些人实际上并没有理由去做另外一些人认为他们有理由去做的事情,即使那另些人在数量上占据绝大多数。如此,如果理由内在主义为真,那么便不存在独立于个体已有动机的普遍理由。一切行动理由都是相对的。
三、从内在主义到普遍理由
然而,在很多哲学家看来,理由相对主义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和威廉斯的理由内在主义一样,让理由的规范效力受限于个体的偶然动机或者欲望,因而削弱甚至取消了理由的规范性。反对理由相对主义的哲学家又可以分为两派。第一派否认行动理由的规范性和欲望的一切内在或者必然联系,认为理由是由行动者所处情境的规范特征所决定的,本质上是行动者与其所处情境的客观规范关系。也就是说,行动者A在某种情境下有理由做φ,这意味着该情境要求A做φ。如果A在该情境下没有做φ,那么该情境便成为一种坏的或者不应该产生的事态。如此,所有理由当然都是普遍的。笔者认为,这一派实际上认为理由的存在独立于构成动机的任何心理特征,因而带有很强的规范实在论倾向,本文不多做讨论。
反对理由相对主义的另一派则承认行动理由的规范性与欲望之间的内在联系,但这里的“欲望”并不是行动者事实上拥有的欲望,而是在某种理想条件下,尤其是在充分理性的状态下才会拥有的欲望。比如,在迈克·史密斯看来,行动者A的行动理由与其欲望之间存在如下内在关系:A有理由去做φ,当且仅当A的充分理性版本A’想要A在其现实处境中做φ。因此,史密斯说:“我们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有理由做什么,是由我们充分理性的自我建议我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做什么决定的。”
初看起来,史密斯的观点似乎和威廉斯没有多大差别。因为虽然威廉斯坚持行动理由受限于行动者已有的欲望,但他同时认为要为行动者提供理由,已有的欲望必须经过理性慎思的修正和拓展。威廉斯举例说,一个很想喝酒但错把杯中的汽油当成酒的人,并没有理由喝掉杯中的液体,因为当他知道杯中的液体是汽油后就不会想要喝了。威廉斯也表示,理性慎思可以帮助行动者发现不同欲望之间以及欲望与其他信念之间的关联,从而产生出新的欲望。与史密斯类似,威廉斯还主张,一个人的行动理由与其充分理性状态下的欲望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因此,史密斯认为自己和威廉斯一样都是内在主义者。但与威廉斯不同的是,史密斯反对理由相对主义,原因在于关于何为“充分理性”以及“充分理性”的后果,两人持不同的看法。
上文已提到,威廉斯所理解的理性慎思,其内容主要包括对于相关情境中事实信息的认知及推理。尽管威廉斯强调想象力在慎思中所发挥的作用,但在威廉斯那里,“充分理性”基本上就是拥有正确的事实信念以及做出正确的推理。虽然威廉斯认为理性的运作可能产生新的欲望或者消除旧的欲望,但他坚持认为理性不仅必须以个人现有的欲望为出发点,而且根本上是要为现有欲望服务的。因此,一个人在充分理性之后会拥有的欲望直接受限于其真实拥有的欲望,理性本身并没有能力让所有人的欲望都协调一致。由此可知,主观动机集合一开始非常不同的人,在充分理性的状态下所拥有的欲望也会是不同的。这也是威廉斯的理由内在主义可以推导出理由相对主义的原因。
然而,在史密斯看来,除了追求正确的事实信念和推理之外,理性慎思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即“通过将(所有的)欲求对象整合成一个更为融贯且统一的欲望系统和价值观”,使得欲望集合成为一个“系统可辩护的”(systematically justifiable)整体。具体来说,通过总结众多具体欲求对象的共同点,我们可以发现某个一般性的欲求对象,对于这个一般性对象的欲求可以解释我们对于众多具体特殊对象的欲求,因此把这个一般性的欲望加到之前的欲望集合中会使得欲望整体更加融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某个具体欲望无法融合进欲望整体,也就是说,没有哪个已有的一般性欲望可以对它构成支持,那么为了最大程度地整合所有欲望,我们就要抛弃那个格格不入的欲望。如此往复,直到我们的各种具体和一般欲望以及所有相关信念都处于互相支持的状态。这种对于最大融贯性的追求被史密斯视为理性自身的要求,既适用于我们所持有的事实信念,也适用于我们所拥有的欲望。
根据史密斯的说法,这种追求最大融贯性的操作来自罗尔斯所说的“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只不过后者的操作对象是伦理信念,而前者的对象是欲望。经过对欲望集合的反思平衡操作,个人会增加一些新的欲望,也会抛弃一些旧的欲望。更重要的是,史密斯相信,当个体的欲望集合真正达到反思平衡或者“系统可辩护”的状态之后,所有理性行动者在类似的环境中都会欲求类似的东西,因此充分理性的个体对于有理由做什么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如其所言:“努力得到一个最大程度融贯且统一的欲望集合,部分地便是在努力得到一个其他也在试图这么做的理性生物都会拥有的欲望集合。每一个理性生物都要留意他的同伴,在追求欲望系统可辩护的过程中,欲望集合之间的任何差异都要被视为有待解释的反常现象。”根据这种看法,无论一开始我们各自拥有怎样不同的主观动机集合,只要我们做到充分理性,就一定会在相同的环境中欲求相同的东西、共享同样的理由。因此,虽然史密斯主张个人的行动理由与其欲望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但他相信反思平衡之后的欲望系统可以摆脱掉真实欲望的任意性,并且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理由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四、反思平衡能否保证会同?
由上可知,史密斯既没有把行动理由视为独立于行动者动机结构的规范事实,也没有预设任何蕴含了实质性价值判断的理性能力。与威廉斯类似,史密斯对于实践慎思的理解也是程序性的,即理性对于行动施加的限制只是一系列形式的规范(充分知情+融贯性),这些规范同样适用于信念的获得。与威廉斯不同的是,史密斯相信凭借程序性的实践理性观念便可以保证行动理由的普遍性。很明显,解决这一争端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欲望集合的反思平衡操作是否可以消除差异并达到欲望的会同(convergence)?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为了阐明理由,我们先考察反思平衡方法最初的应用领域。
应用于伦理判断的反思平衡有窄和宽两个版本。在罗尔斯的早期著作中,反思平衡被呈现为一种解决伦理问题的“决策程序”。简单地说,我们需要首先在有利于道德能力充分展现的条件下列举出直觉上最为确信的伦理判断。这些判断后来被罗尔斯称为“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s)。接着,我们通过归纳这些判断的共同特征来建构出一些一般原则来解释或者匹配这些具体的伦理判断。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放弃或者修改可能与深思熟虑的判断相冲突的原则。反过来,如果有某些伦理判断不符合我们非常确信的伦理原则,那么我们需要重新审视那些判断,看看是否愿意根据原则而修改或者放弃它们。如此往复,直到我们在具体判断和一般原则之间达到一种互相支持的平衡状态,最后得到一套我们不再愿意修改的伦理信念系统。如此理解的反思平衡方法实际上是在对我们的道德直觉进行系统性的整合,就像语言学家试图通过对于日常表达的反思来发现我们语言能力背后的深层语法一样。这便是“窄的反思平衡”(narrow reflective equilibrium)。
窄的反思平衡似乎只提供了一种澄清、而非辩护道德直觉的方法,因此罗尔斯等哲学家拓宽了参与反思平衡的相关道德考虑的范围,试图将反思平衡打造为一种辩护伦理信念的基本方法。这便是后来的“宽的反思平衡”(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具体来说,除了深思熟虑的判断与原则之外,宽的反思平衡容纳进相关的“背景理论”,包括各种不同的“道德观念”(如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及其各自的哲学论据,包括关于道德人格、道德发展以及程序正义的各色理论,还包括有关于社会本质以及道德的社会角色的各种经验理论。一言以蔽之,宽的反思平衡试图将所有与个人伦理评价相关的信念都整合为融贯的整体。
无论是窄的或者宽的反思平衡,都非常依赖于个体深思熟虑的判断,或者说道德直觉。虽然在反思平衡的过程中,没有哪个直觉或者原则是不可修改或者放弃的,但最终的平衡状态是以个体一开始的道德直觉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并且,反思平衡所追求的最大融贯性是在个体伦理信念内部寻找来的,而不是从外部强加上的。因此,关于反思平衡的理想状态是否能够达成,哲学家们普遍关注以下两个问题:(1)如果反思平衡的方法得到彻底贯彻,单一个体的伦理信念是否最终可以达到唯一的反思平衡状态?(2)如果反思平衡的方法得到彻底贯彻,不同个体的伦理信念是否最终都可以达到唯一的反思平衡状态?这两个问题是相互联系的。如果对于问题(2)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对于问题(1)的回答也一定是肯定的。但即使对于问题(1)的回答是肯定的,对于问题(2)的回答也未必是肯定的。换言之,单一个体反思平衡状态的达成是不同个体达成反思平衡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先考虑问题(1)。笔者认为,由于反思平衡严重依赖于个体道德直觉彼此之间的真实关系,再加上每个人的道德直觉都有着多元而复杂的来源,我们有理由对问题(1)给出否定的答案。例如,稍加反思我就能发现,我的道德直觉有各种不同来源,至少包括生物本能、文化传统、一时的社会风气、特定的家庭环境等。比如,我觉得“滥杀无辜是错的”很可能源自动物求生的本能和对于伤痛的恐惧,这种恐惧背后又以自然选择的演化机制为依据;我认为“孩子不应该直呼父母姓名”则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我倾向于相信“吃狗肉并不涉及什么道德问题”则更可能是因为我出生长大在江苏沛县。这些不同的来源之间虽然可能存在联系(比如,文化的形成本来就与人类的生理事实相关),但它们在塑造我的道德意识的时候,彼此之间并不需要经过协调商议的过程,各种不同来源最初也不大可能服从于同一个或几个更高的原则。此外,各类来源(尤其是文化传统)自身经历了复杂的历史演变,经历了与各种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结果是不仅来自不同社会或者不同族群的人可能对同一件事与我有着不同的道德评价,我自己有时也会面临两难的道德抉择。因此,我们没有先天的理由认为,存在一套可以容纳我所有道德直觉的原则。
如果遇到道德直觉与原则相冲突的情况,那应该怎么办呢?理性本身似乎没有权威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原则来纠正道德直觉,因为原则本身来自其他与之相匹配的直觉。除非我们有另一个(更强的)道德直觉告诉我们,产生原则的那些直觉比与原则不符的直觉更重要,否则即使我们有理性的冲动想要把所有道德直觉系统化,这一冲动本身也不应该充当道德直觉的角色来贬低另一些直觉。虽然反思平衡的方法承诺,任何一个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都可能被改动或者放弃,但改动和放弃的根据必须来自其他更多或者更坚定的道德直觉。如果我们足够确信某个道德判断,无论它看起来与基于其他道德判断的原则多么不和谐,甚至除它之外的所有道德判断都与某套原则处于融贯的状态中,它似乎都不应该被放弃。因为没有什么与道德无关的考虑(如追求系统化或者简单化的考虑)能够天然地拥有为我们的道德价值排序的权威。
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既没有理由认为,有一种融贯的平衡事先存在于我们的道德直觉之中,等待着理性去发现;也没有理由认为,理性可以仅仅借融贯性之名来裁剪我们的道德直觉,从而将平衡建构于其中,除非理性本身便蕴含了特定的道德价值或者价值排序标准。
有人可能会说,上面的结论只适用于窄的反思平衡,而不适用于宽的反思平衡。换言之,如果考虑进各种道德理论(及其论证)以及经验学说,无论个体的道德直觉有着怎样的来源,理性都会驱使他达到某一种反思平衡状态。笔者认为,这至多只是一种猜想。一方面,与窄的反思平衡一样,宽的反思平衡也非常倚重个体深思熟虑的判断;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各种不同的道德理论以及经验学说中挑选出最合理的那个来指导伦理信念”几乎是任何一个个体(包括哲学家)都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没有人可以确切地预料到宽的反思平衡最终会把个体引向何处。
为了继续讨论,让我们退一步,假定宽的反思平衡真的可以保证单一个体的伦理信念达到唯一的平衡状态。但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证不同个体的伦理信念最终都达到同一种平衡。事实上,对于问题(2),我们有更强的理由给出否定的回答。设想两个人,张三和李四。张三直觉上倾向于康德式的道义论,坚信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给无辜的人判罪,并且这一直觉是其最稳定的深思熟虑的判断之一。而李四直觉上倾向于后果主义,坚信如果能够带来最好的后果,有时候给无辜的人判罪也是对的。对于张三和李四来说,即使两人的伦理信念各自都达到融贯的状态,有什么理由认为两者达到的是同一个反思平衡呢?要知道,反思平衡的操作并没有对最稳固的判断施加任何实质性的限制,只要是个体足够确信的道德直觉,都可以作为反思平衡的出发点。考虑到一个人最终所接受的道德理论(及论证)显然依赖于他最底层的道德直觉,作为追求融贯性的过程,反思平衡的终点便依赖于其出发点。既然如此,张三和李四最终所可能达到的平衡状态便不可能是同一个。就连反思平衡方法的坚定拥护者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也承认,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想象通过宽的反思平衡来达成伦理判断的会同只是“哲学家的美梦”。
回到史密斯所设想的对于欲望的反思平衡。与伦理信念类似,一个人的欲望有着复杂而多元的来源。并且,对比伦理信念,欲望似乎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因而更加多样而不稳定。我们没有先在的理由认为,有一种“系统可辩护的”反思平衡存在于个人的欲望集合之中。同样,理性也无法以追求融贯性的名义来贬低或者摆脱掉那些深沉强烈却与其他欲望格格不入的欲望。因此,在不借助外在价值的前提下,理性根本没有办法保证同一个体的所有欲望都处于完全平衡的状态。退一步,即使同一个体的欲望集合最终能够达到某一种反思平衡状态,不同个体的欲望集合也不可能最终都达到同一种平衡状态。除了上面讨论关于伦理信念的反思平衡时所列出的理由之外,还有一个额外的理由可以证明这一点:我在充分理性的状态中所拥有的欲望仍然是我的欲望,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欲望。这不仅意味着那个欲望能够经得起我自己的理性反思,更意味着那个欲望所要给世界带来的改变是由“我”引起的。尽管我可以通过反思平衡修改自己的欲望,但那个执行反思平衡操作的“我”并没有被要求兼顾所有其他人的欲望,也没有被要求与其他所有人的欲望都协调一致。如果说一个人的欲望集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其独特性,那么那个人并不会因为使用了反思平衡而丧失掉那种独特性,除非反思平衡所依据的资源独立于他一开始的欲望。反思平衡的操作本身不会把一个极端自私的人变成一个爱人如己的人。
当史密斯声称反思平衡可以最终消除个体欲望集合之间的差异的时候,他大概忽视了理论慎思与实践慎思之间的差异。在理论慎思中,我们的最终目的是获得真信念。在这个目的之下,问“对于某个理论问题,我应该相信什么”这一问题,便是在问“对于此问题,你应该相信什么”或者“对于此问题,任何人应该相信什么”。这三个问题归根到底都等同于“对于此问题,真相是什么”这一问题。对于同一个有真相可言的理论问题,理论理性要求我们最终消除与真相不符的所有信念。因此,一个人对于某一理论问题应该持有的信念也是任何其他人应该持有的信念。但在实践慎思的领域,我们关注的问题是“我应该如何行动”或者“我有理由如何行动”。如果我们接受(广义的)的理由内在主义,相信行动理由和欲望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那么寻找理由的过程就不是符合任何外在真相的过程。由于不存在关于行动理由的纯粹客观真相,“我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就不能等同于“任何人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因此,实践理性不会要求我们将“欲望集合之间的任何差异都要被视为有待解释的反常现象”。
作为一个理由内在主义者,史密斯对于会同的要求至多只适用于理论理性,而不适用于实践理性。他的要求之所以适用于理论理性,乃是因为理论慎思的目标是客观真理,而不是因为达到会同是理性(无论是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自身的要求。这意味着史密斯将不得不接受某种程度的理由相对主义,除非他抛弃程序性的理性观念而拥抱某种价值理性。很明显,对于史密斯的讨论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如果一个广义的理由内在主义者持有程序性的理性观念,亦即他认为理性对于行动所施加的只是一系列形式的限制(充分知情+融贯性),那么他将不得不接受某种程度的理由相对主义。
本文的讨论限定在广义的理由内在主义内部。在这一限定之下,威廉斯和史密斯的理由内在主义实际上非常接近。然而,基于类似的程序性的理性观念,威廉斯和史密斯却分别得出了理由相对主义和理由普遍主义的结论。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反驳史密斯由理由内在主义到理由普遍主义的论证。笔者认为,即使把追求融贯统一的反思平衡操作视为理性自身的要求,也无法保证欲望(或者伦理判断)的会同。这是因为,反思平衡的操作严重依赖于行动者一开始所拥有的欲望,只要反思平衡本身不借助任何外在于个体欲望集合的价值标准,即使达到最大化的融贯状态,不同的行动者也会有不同的欲望集合。这意味着,如果坚持程序性的理性观念,理由内在主义必将导致理由相对主义。
魏犇群,银河Galaxy 讲师。
原文刊于《现代哲学》2025年第5期,注释从略。
